TAX & ACCOUNTING NEWS|財稅新聞 集團公司與關係企業交易稅務治理視角

集團公司與關係企業跨境進貨稅務實務: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必備3要件與9,000萬元調增成本否准案例解析

官方發布日期:2026-10-22 新聞發布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專業整理:昇徽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企業完成公司設立並發展跨國或關係企業供應鏈後,常面臨集團移轉訂價利潤率調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跨境進貨受控交易,若欲於會計年度結算前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必須同時符合事先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達成協議並入帳、其他參與人相對應調整、以及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繳納進口稅捐共3項法定要件。官方案例中,甲公司112年度列報調增進貨成本9,000萬元,因未能提示事前協議及海關完稅調整憑證,遭否准認列並補徵稅額1,800萬元。

集團公司與關係企業交易稅務治理視角: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法定3要件

從公司設立、外資子公司的股權架構到集團關係企業進銷貨合約設計,跨國企業常於年度結束前依集團移轉訂價政策調整受控交易價格。然而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並非僅憑年底開立借項或貸項通知單即可認列成本,而必須在「事前契約架構」、「雙邊帳務對稱」與「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三方面同時具備完整憑證,並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揭露。

法定要件項目 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範內容 公司治理與合約簽署實務重點
要件一:事先協議並計入帳載數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關係企業供貨合約須於交易前明訂價格調整機制與影響因素,並於當年度結算前實際入帳
要件二:其他參與人相對應調整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集團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雙方帳載應收、應付調整金額必須雙向對稱一致
要件三: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完稅 貨物進口時於進口報單註明,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按調整後交易價格繳納進口稅捐(費) 依規定時限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補繳或退還相關稅費,取得正式完納憑證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法定 3 要件與申報檢核流程

Step 1|事先書面協議 受控交易合約事先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達成協議並入帳
Step 2|雙邊相對應調整 受控交易之其他關係企業參與人同步進行相對應帳務調整
Step 3|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繳納稅費
Step 4|申報書表揭露送審 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填報揭露,檢送合約與證明文據
圖說(集團公司與關係企業交易視角):自109年度起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須事先達成協議並計入帳載數、交易相對人同步調整,且於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繳納稅捐;官方案例甲公司112年度調增進貨成本9,000萬元因未符要件遭否准並補徵稅額1,800萬元。

官方案例解析:甲公司112年度受控交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案(單位:新臺幣萬元)

以下完整沿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案例:

查核項目 甲公司112年度原申報情形 臺北國稅局查核認定結果
受控交易內容與調整金額 甲公司從事進貨受控交易,於112年度營業成本中自行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增數 9,000 萬元 查核是否符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之3要件
事前協議與海關完稅核定檢視 未於雙方交易合約中事先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未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繳納稅捐 認定不符合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法定要件
核定進貨成本與補徵稅額 原列報調增進貨成本 9,000 萬元 否准認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 9,000 萬元,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1,800 萬元

國稅局特別指出,甲公司112年度列報因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增加進貨成本9,000萬元,因欠缺合約事前協議證明且未按期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遭否准認列並補徵稅額1,800萬元。此為該官方案例之核定結果,個別公司仍應依實際受控交易合約與進口報單資料辦理。

申報前實務檢核重點

  • 於受控交易發生前,確認關係企業間已簽署載明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之書面協議。
  • 會計年度結算前,確認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實際計入雙方財務會計帳載數,且交易相對人已同步作相對應調整。
  • 貨物進口時於進口報單註明,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繳清稅費。
  • 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正確揭露,備妥合約與海關完稅證明提交審核。

原新聞同時提醒,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務必留意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之各項要件與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讀者實務提醒

桃園申請公司登記實務提醒:外資在台設立子公司或本土企業成立關係企業集團時,若預期年度中會有跨境原料採購與集團利潤率移轉訂價調整,務必在「簽訂年度供貨契約時(交易前)」即載明計價調整機制,並同步掌握進口報關註明與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之時效,避免年底調增成本遭全數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與官方新聞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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